近些年来,中国社会中的一些现象引起人们的普遍忧虑和不满。一方面,政府权力扩张,国企尤其央企独大,公费消费嚣张,官员腐败猖獗。另一方面,农村强征强拆肆虐,城市房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贫富差距悬殊,弱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各种矛盾激化。

由此可见,单纯民族主义认同的基础是现有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国际关系秩序,这一国际关系秩序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波吉强调:“这些特权是压制性的,因为它们常常为独裁的统治者提供了筹措用以将权力牢牢控制在其手里所需资金的渠道,而他们的权力几乎是遭到所有民众反对的。这些特权的影响是破坏性的,因为它们强烈地刺激和诱惑着某些人或政府以非民主的方式去获得权力、以非民主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从而导致和引发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中的各种政变与内战。”13

只有当一国的宪法和实在法都符合人权的原则,都以此为合法性基础的时候,受法制保护的公民群体才能在政治上拥有正义。而正义的存在正是为了在政治上保护这样的群体。

国际间的监督关系原则正在对一些国家形成内部政策上的压力,使得这些国家不能以主权独立为由,明目张胆地迫害自己的百姓,践踏他们的人权。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国家之间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分享信息、技术和其他专门知识,也在帮助一些国家以更隐蔽的手段加强其控制人民的能力。

共和论对自由主义最大的批评是,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主义忽略了社会对个人的塑造作用,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以自我利益进入社会契约关系,根本不可能理解公民积极政治参与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对于一国内争取民主具有两个根本的意义:第一,它使得国家权力即使在为所欲为的时候,也不能不有所顾忌;第二,公民参与一些特定公共问题,起到政治

政治不自由的国家里,公共问题不是要形成就能形成的。公共问题往往先由一些具有社会批评意识的公民以打擦边球的形式在国家政治控制的边缘处提出来,然后逐渐吸引更广大人群加以关注。

国家除了犯下罪行之外,还会犯有种种过错,如不允许批评政府,限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政府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等等。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规定不同权力部门的制衡结构,规定获得权力和权力更替的程序,尤其是规定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即人民主权。

长期处在严格“领导”和控制下的公民,经历了许多朝令夕改的运动,幻灭和失望之余,对任何公共理想和价值都是怀疑、冷漠、愤世嫉俗。即使对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社会政治腐败,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抱难得糊涂、听天由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