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超过现有知识范围的更多的知识中得到好处,这是社会生活中大多数利益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在比较先进的所谓文明社会里尤其明显。或许可以说,文明的生成就是始于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知识范围之外的更多知识来追求自己的目标;换言之,就是始于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知识范围之外的更多知识来突破无知的藩篱。

为满足我们的期望,社会活动的整体是如何进行调控的,对此我们知道的不多;而究竟是何种力量通过使个人行动能够恰如其分地互相适应,来实现这种调控,我们知道的就更少了。当发现自己对这种调控因素茫然无知时,总的来说,我们的态度是怨恨,而不是惊奇。我们想打碎整个纷乱如麻的文明机器的莽撞念头,便是由于个人无法知道他自己正在干什么。

惟有将知识解释为人们借助过去的经验去适应环境的一切方式,才可以把知识的增长和文明的增长等同起来。然而,这个意义上的知识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智力所能掌握的范围,而我们的智力也根本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我们的习惯和技能、我们的情感态度、我们的工具以及我们的制度——所有这些在此意义上都是对过去经验的适应,都是通过有选择地剔除不太合适的行为而最后形成的。

人类知道的愈多,人们掌握的知识在全部知识中所占的比例就愈小。文明程度愈高,个人对文明运作的认识程度便相应地愈低。正是人类知识中的这个部分会使个人对其中大部分知识一无所知的状况有所加重。

那些休戚相关、利害与共的小社会终于消失了,终于被一张由有限的、非人身的和暂时性的联系所组成的大社会网络所取代了,我们对此感到十分遗憾,然而我们不能期望我们对了解和熟悉的事物的责任感也被一种对离我们遥远的和只在理论上知道的事物的相似情感所取代。

民主制的对立物是独裁政府;自由主义的对立物是极权主义。

民主制的对立物是独裁政府;自由主义的对立物是极权主义。这两种体制都不必然排斥另一种体制的对立物:民主制可能运用极权主义的权力;而一个独裁政府按照自由原则行事也不是不可思议的。

自由主义是关于民主要加以选择的政府权力之目的和范围的若干学说中的一种学说,而民主作为一个方法对政府的目的未作任何说明。

民主首先是一个形成意见的过程。民主的主要好处不在于它是选择谁进行统治的方法,而表现在由于人口的绝大多数积极地参与了意见的形成,因而也相应地有许多人供人们去挑选。

政府应受多数人意见支配这一观念只有当多数人的意见不依赖于政府时,才有意义。民主的理想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支配政府的意见应产生于一个独立和自发的过程。因此,它要求有一个不受多数人控制的广大领域,每个人的意见在这个领域内得以形成。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民主和言论自由是密不可分的。对这一点存在着普遍的认同。

正是因为多数人的意见总是遭到少数人的反对,所以我们的知识和理解力才会进步。在意见形成的过程中,完全可能在某种意见成为多数人的意见的时刻,这种意见已不再是最佳的意见,因为某些人的认识已超过了多数人,走在了前头。

人们很少知道或很少注意到,他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的一般思想来自亚里士多德或洛克、卢梭或马克思,或者来自20年前其观点在知识界很流行的某些教授。大多数人从未读过他们的著作,甚至连这人的名字都不曾耳闻,而这些人的观念和理想已经成为其思想的一部分。

由于我们已经同意,应该由多数人规定我们在追求我们的个人目标时要服从的规则,所以我们越来越受到其代理人的指令和武断意志的支配。

多数人有无限权力的狂热鼓吹者们往往大都是那些行政官员,因为他们知道的最清楚,这种无限的权力一旦被人们接受,实际上运用它们的不是多数人,而将是他们自己。

现代的经验已经表明,一旦为特定目标赋予政府机构以广泛的强制权力,这种权力就不可能受民主议会有效控制。如果民主议会不自己决定使用何种手段去实现目标,那么其代理人的抉择将或多或少带有专断性。

一般性的思考和近期的经验都表明,只有当政府将其强制性行动只限于那些能够用民主方式加以执行的任务时,民主制才会继续有效。

虽然民主制可能是有限政府的最好形式,但如果它滑向无限政府,民主制便会变得荒诞不经。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我们将进一步考察对政府的那些限制。这些限制是民主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西方国家创造出它们,并将其称为法治。我们只想在这里补充一点,除非人们首先已经熟悉了法治政府的传统,否则他们不大可能成功地保持民主的政府机器,或使其运行。

如果始终存在着垄断者会实行强制的危险,那么最适宜、最有效的对策好像应该是,要求他对所有顾客一视同仁,亦即坚持价格对任何人都一样,绝不搞任何歧视。这便是我们已学会据此去限制国家的强制权力那个原则。

洛克的著作主要是作为对光荣革命的全面哲学论证而出名的;[61]他的独特贡献首先在于他对国家权力的哲学基础作了更加广泛的考察。有关这些著作价值的意见可能不尽相同。然而他的著作在某一方面在当时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并在这里特别使我们感兴趣,这就是他整理了那些获得胜利的政治学说,即那些公认为应该指导政府权力的实际原则。[62]

司法裁判,惟有它符合普遍性的法律之时,才能被认为是公正的,与此相仿,具体个别的法律,也惟有符合更带普遍性的原则之时,才能被认为是公正的。

一个自由社会肯定需要经常性的手段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无论眼前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新的美利坚国家要给自己制订的宪法,肯定不仅仅是对权力如何派生的一种规范,而是一部自由的宪章,一部将要保护个人不受任何专擅强制的宪章。

专制制度建立起了一套强大的、中央集权的行政机器,有一批成了人民的主要统治者的专职行政人员。这个官僚集团,对于人民的福利及需要,其关心注意的程度,是盎格鲁-撒克逊世界那种有限政府的体制所不可能达到的,而且人们也没有指望它这样做。

法国大革命原先是朝着加强个人自由的方向努力的,但努力却失败了,造成如此失败的决定性因素,就是这场革命造成了一个信念,以为既然一切权力都已经到了人民手中。

法国大革命自始至终从未触及惟一一件事物,那就是行政当局的权力。正如托克维尔一针见血地指出的,[12]它历经后来数十年的风云变幻而原封不动。实际上,在法国已为人们所接受的分权原则,由于被走极端地加以解释,反而对加强行政系统的权力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被广泛地利用来保护行政当局免受法院的任何干预,这就对国家的权力起了加强而不是加以限制的作用。

对19世纪自由主义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指导理想,就是行政机关一切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司法审核。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在19世纪初叶,法治国家(即Rechtsstaat)的理论构思,得到了有系统的发挥,[27]并且同宪法制度的理想一道,成了新的自由主义运动的主要宗旨。

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是为了执行某一已知的规则,否则就绝不能对一个个人实行强制,[3]法治就是对任何政府的权力,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有关法律应该是怎样的、有关具体个别的一部部法律该具有什么一般属性的一种学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法治这个概念,在今天往往被人们误解,以为这只不过是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合法性而已。

如果法律赋与政府以无限的权力,可以为所欲为,那么,政府的一切行为都会是合法的,但这肯定不是在法治之下的状况。所以,法治也不仅仅是宪政制度而已:法治要求,一切法律都符合某些原则。

许许多多社会主义学说、破坏法治根基的法律理论均发源于德国,并从那里传播到世界其他地方。

著名的社会主义法哲学家,,已故的拉特布鲁赫在他晚期的一部著作中最坦率地表述过这种观点的改变:“虽然民主无疑是一个值得称道的价值,但法治国家就像是每天必需的面包,我们所喝的水和所呼吸的空气;民主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只有它能适合维护法治国家。”[84]事实上,民主也不一定或总是这样,只有拉特布鲁赫对德国情况发展的描述才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也许这种说法更加真实,如果民主不坚持法治,它将不能长久存在。

经验告诉我们,即使政府的用意是好的,我们也要最大程度地留神它对自由构成的威胁。生而自由的人类,天性就保有警惕以抵御心怀叵测的统治者侵犯他们的自由。自由的最大危险潜伏在狂热者的暗中进犯之中,他们原本是好意,但是缺乏头脑。

首先,人们日益认识到,与私人企业制度相比,社会主义的生产组织方式不是具有更多的、而是具有更少的生产性;其次,人们还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组织方式似乎并未带来一种人们所设想的更大的公正,而是意味着一种新的、专断的、比以往更不易摆脱的等级制度;再次,人们认识到,这一组织方式似乎意味着一种新的专制主义的出现,而不是所承诺的更大自由的实现。

大部分欧洲国家所出现的形势与美国雷同,它曾一直都在阻止着有组织的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生。[6]此外,在那些曾经遭受过极权统治的国家,较年轻一代当中还出现了一种带有强烈个人主义色彩的反应。在他们当中滋长着一种对一切集体行动的深深的不信任感和对一切权威的怀疑态度。

但是,使得社会主义知识分子感到失望的最重要因素也许是,他们日益担忧社会主义也许意味着个人自由的毁灭。